河北省保定市的黄玲姐妹俩不远千里前往山西芮城投资,先是陷入“投资合作”骗局后被国企同行“侵吞”,虽经多年诉讼维权,至今仍未实现自己的权益。
欣隆公司的前世今生 2011年11月3日,黄玲姐妹俩在山西省芮城县注册成立芮城县欣隆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下称欣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出资额为50万元,股东为黄玲姐妹俩,黄玲为法定代表人。
2016年5月3日,山西省公交协会会长王耀昌(平定县经济开发区主任)介绍冯秀梅作为甲方代表与乙方代表黄玲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后以认缴出资800万元(冯秀梅认缴出资600万元占股60%,公交协会副会长马斌福认缴出资200万元占股20%),占股80%取得公司实际控制权。事实上既没有履行投资合作协议出资400万元,也没有实际出资履行变更登记认缴出资额,反而通过阳泉益民公用事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欣隆公司借款,并借此收取高额利息,虚构人员(王耀昌老婆和儿媳及他们家亲戚等人)工资支付2552698元。2020年3月31号凭证,挪用欣隆公司资金1236044元转入益民公司。 2018年6月10日,马斌福、冯秀梅与秦进学签署了《芮城县欣隆公交客运公司股权转让及关联事项合同》,马斌福、冯秀梅自愿将所持公司20%、60%的股份转让给秦进学,股权转让价为350万元。 2018年6月,秦进学盗用黄玲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并私刻公章进行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6月21日,黄玲去芮城公安局报案,并写了一份销毁假公章的申请,7月2日下午,治安大队把原公章和假公章都给销毁了,出据证明材料日期是2日和3日,销毁的公章编号与原公章编号不一致。 2018年6月29日8点,黄玲又去工商管理局和质量监督监督局反映盗用黄玲身份证私刻公章情况,若有人来办理更换法人或股权转让事宜,请不予办理。
2018年7月3日,秦进学在没有公章,原营业执照尚在黄玲手中,股东黄玲妹未签字同意的情况下,凭部分股东签字的任免文件、情况说明变更了法定代表人为秦进学的欣隆公司营业执照,道路经营许可证也是用同样的手段违规变更的,从实际上和法律上都控制了欣隆公司。 2019年,秦进学在担任欣隆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公司,受让股权被司法冻结且无法完成股权转让登记的情况下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2018年6月10日,马斌福、冯秀梅与秦进学签订的《芮城县欣隆公交客运公司股权转让及关联事项合同》合法有效,并继续履行,即由被告马斌福、冯秀梅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法院以调解的方式确认了股权转让的条款合法有效并继续履行。 2020年1月11日,股东变更为黄玲妹、秦进学,黄玲妹认缴出资200万元,秦进学认缴出资800万元。截至2021年7月31日,黄玲妹实缴出资50万元,秦进学实缴出资350万元,自2016年5月起公司未进行利润分配。
起诉维权均被驳回 黄玲妹作为欣隆公司的股东面临公司脱离控制、利润不进行分配等问题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 2020年初,黄玲妹以马斌福、冯秀梅与秦进学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为由提起诉讼。黄玲妹认为秦进学持股的资金来源及意思表示均来源于其提供的国有企业,违反了国家对于国资监管的规定,侵害了国家利益,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情形恶劣,股权转让以及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内容违法,应予认定无效。 法院认为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主体应当,一是合同当事人;二是受到损害的第三人;三是国家机关。原告黄玲妹既不是转让合同当事人,也不是受到损害的第三人,主体不适格,作出驳回黄玲妹起诉的民事裁定。 2021年8月,黄玲妹以盈余分配纠纷为由将欣隆公司和秦进学起诉至法院,请求欣隆公司进行盈余分配,秦进学对盈余分配承担赔偿责任。黄玲妹认为秦进学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侵吞转移公司收益,控制公司不分配盈余,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 2022年12月16日,黄玲姊妹俩提交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将欣隆公司60辆公交车予以保全、查封,在法院裁定查封保全的情况下,秦进学擅自将案涉车辆拆解变卖,并把60辆公交车拆解变卖款3800400元挪用,此行为严重妨碍了司法执行,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法院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相关鉴定结论等,认为该案存在经济犯罪嫌疑,按照先刑后民原则将相关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本案暂予以驳回起诉。 2023年5月12日,黄玲向芮城县公安局提交刑事控告书,请求贵局对秦进学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及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行为立案侦查。 2023年8月7日,黄玲给芮城县人民检察院邮寄立案监督申请书,请求贵院对芮城县公安局超期不予立案行为予以监督。 到目前为止,刑事案件侦办没有官方消息,严重妨碍了司法执行,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吃里扒外,损害公司权益 秦进学担任欣隆公司法定代表人后竟然作出“吃里扒外”损害公司利益的事。
2022年12月8日,秦进学利用自己大股东、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在黄玲妹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向芮城县运输事业发展中心申请下线60辆公交车的运营,主要运行线路为县城(芮城)至风陵渡中线及沿河两条线路,理由是车辆电池衰减严重,无法保障运行班次,电池厂家倒闭无法及时维修。 事实上是2016年6月新增60台纯电动公交车、风陵渡线路是2018年 12月29日批复,2019年1月1日开始运营的。不到正常车辆运营年限,更不存在电池衰减不能及时维修的情况,退一步讲公交车下线与上线应该一并申请,就是60辆公交车下线,应该新增公交车来保障线路正常运营,确保公司利益。股东黄玲妹得知下线申请及注销风陵渡线路期间提出异议,请求驳回秦进学擅自提出的下线申请及注销风陵渡线路的事宜,遗憾的是芮城县交通运输局和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没有理睬黄玲妹的申请。 秦进学虽然担任欣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更是山西汽运集团芮城运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理、芮城县芮通公交有限公司(国营企业)法定代表人,下线欣隆公司公交车的目的是为他任职的国企谋取利益。
2023年5月5日,秦进学在违规把欣隆公司公交车下线后,用山西汽运集团芮城运汽汽车有限公司名义提出新增客运车辆的申请,申请新增7辆38座苏州金龙海格公路版客运车辆,运行路线为芮城至风陵渡线路。
黄玲说,2023年7月28日七辆金龙海格客车已上好牌照(晋M95668、晋M93912、晋M55985、晋M04768等),2023年8月11日,芮城至风陵渡线路牌就摆放在车辆前方。黄玲通过运城市政热线反映过,在没有合法取得风陵渡线路经营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非法运营此线路的情况,市政热线回复没有营运。事实上2023年9月28日,这七辆车才获得线路行政许可,他们车上的芮城至风陵渡线路牌“早产”了。 黄玲认为,秦进学这种“损私肥公”的行为不仅严重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更是一种违法犯罪。
知情人道出幕后“权力”作祟 除欣隆公司股东黄玲姊诉讼维权之外,欣隆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黄玲一直在控告侵害欣隆公司正当权益的相关人员。这些举报材料道出了幕后“权力”作祟。 黄玲在举报材料中写道,自2016年起,黄玲便深陷一系列由他人违规违纪行为所引发的困境之中。在与王耀昌、秦进学等人以及芮城县工商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芮城县交通运输局、芮城县公安局、芮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芮城县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严重不作为、乱作为行为等违法违规问题。 秦进学系山西汽运集团芮城运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理、芮城县芮通公交有限公司(国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时担任欣隆公司法定代表人(民营企业)。严重违反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职兼职的规定,是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王耀昌和秦进学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请求相关职能部门对王耀昌和秦进学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全面调查,并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追回被王耀昌吃空饷及挪用的公司资金的行为;追回秦进学挪用和流失的公司资金,并赔偿公司及股东因此遭受的损失。 黄玲表示愿意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工作,提供相关证据和线索,期待依法严肃处理王耀昌和秦进学的违纪行为,还社会一个公平正义,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市场经济秩序,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