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审管办负责人:司法解释界定了“审判流程信息”的范围,相较于若干意见原有公开内容作了较大幅度调整,涵盖了从收立案阶段到宣判阶段的各个审判环节,包括程序性信息、处理诉讼事项的流程信息、诉讼文书、笔录等。鉴于这些信息本质上都是对审判活动的客观记录,我们将其纳入了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的范畴。特别是诉讼文书、笔录将在司法解释施行后随案公开,当事人不必再等到案件审结后以申请查阅归档卷宗方式获得。公开内容由节点信息向实体材料进一步延伸,促进了审判流程信息公开更趋实质化。 公开不必盲目地以“点多”“量多”取胜,而应以“依法”“必要”为限度。审判流程信息公开不是毫无原则的一律公开,根据司法解释第12条,涉及国家秘密以及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保密、限制获取的审判流程信息,不得通过互联网公开。其中,国家秘密关乎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此类审判流程信息不宜在互联网流转,如果法律、司法解释并未禁止当事人获取,则可以通过互联网以外的途径向当事人公开。 在划定国家秘密以外的其他不得公开的审判流程信息范围上,第12条并未直接列举而是援引法律、其他司法解释,随着未来法律、其他司法解释内容调整,不公开范围也会随之改变,这样的条文设计增强了司法解释的适应能力。司法解释将不公开范围严格限缩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最大限度限缩了解释空间,可以有效杜绝“选择性公开”现象。 本报北京3月16日讯 记者 周斌 刘子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