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设备交付买方使用长达22个月,且买方对设备重要部件进行改动后,竟然还能被长沙仲裁委裁决解除采购合同。如此奇葩的裁决,实在让人感到不可思议。”1月27日,西安康控科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洲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
我叫王某洲,男,汉族,系西安康控科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康控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1月29日,西安康控公司与株洲岱勒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株洲岱勒公司)签订《金钢线电镀设备采购合同(4)》,株洲岱勒公司向西安康控公司订制采购金钢线电镀设备一批。
其一,合同签订后,株洲岱勒公司向西安康控公司支付部分货款。2018年3月—4月,西安康控公司向株洲岱勒公司厂区向其交付18台套设备,并安排人员配合安装、调试设备。
2018年4月,株洲岱勒公司陆续使用设备投产。合同约定设备验收考核期间30天,投料试产期为首次投料生产开始日的30日内,株洲岱勒公司应在设备正常运行一个月内签署设备验收单,此即视为设备验收合格;如逾期不签署,视为验收合格。
2018年底、2019年初,株洲岱勒公司将西安康控公司交付的设备结构予以改造(如预镀导电轮、上砂加厚导电轮),破坏了设备的整体性能。2019年3月,株洲岱勒公司邀请西安康控公司先对其自行改造后的13#设备部分结构还原,并商议如结构还原后设备性能改善再对其它设备结构还原。西安康控公司应邀对13#设备结构还原后,株洲岱勒公司出具《岱勒DF生产线整改方案》并签章确认西安康控公司为其结构还原等工作。后就付费改造其它设备费用问题,双方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多次沟通。
2020年1月,因株洲岱勒公司长期拖欠西安康控公司设备余款113万余元经多次催要无果,西安康控公司向长沙仲裁委提起仲裁向株洲岱勒公司主张货款。2020年3月25日,株洲岱勒公司提起反请求,要求解除合同、西安康控公司向其返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
其二,株洲岱勒公司首次提出解除合同请求,在西安康控公司向其交付设备长达22个月之后。事实上,株洲岱勒公司已使用该批次设备用于生产,其首次提出解除合同请求时设备由于金刚线电镀液的强腐蚀性和连续生产性等原因,致使设备严重磨损陈旧。
西安康控公司向仲裁庭提供证据,证明株洲岱勒公司已使用设备生产长达近2年时间,设备已老旧磨损,且株洲岱勒公司已将西安康控公司供应的原设备拆改,原设备中关键电气元器件不同情况的缺失,原物已不存在。2020年8月13日,长沙仲裁委组织双方当事人前往株洲岱勒公司现场查勘,查勘现场株洲岱勒公司对设备拆改非常明显,即西安康控公司交付给株洲岱勒公司原物已不存在。况且,2020年8月13日查勘当天,仅仅1小时设备停运状态,并不能反映2018年4月—2020年8月12日期间设备的真实运转情况。
2020年8月13日,长沙仲裁委陈某、谢某华及仲裁庭秘书向某违反仲裁规则,私下与株洲岱勒公司代理律师苏某良单方接触,乘坐其提供奔驰商务车前往株洲岱勒公司。
依据长沙仲裁委仲裁规则,现场查勘需形成书面勘验笔录,以全面反映查勘现状。长沙仲裁委上述工作人员现场查勘时,未依据仲裁规则制作勘验笔录,却以查勘当天1小时设备停运就认定株洲岱勒公司购买设备目的不能实现,违背常理,无视株洲岱勒公司改造设备后原合同项下原物已不存在、株洲岱勒公司已使用设备长达22个月之后首次提出解除合同已超过解除合同的合理期限的案件事实。在根本不存在约定解除及法定解除情形,裁决解除西安康控公司和株洲岱勒公司签订的《金钢线电镀设备采购合同(4)》;在法律规定 “解除合同、返还原物”的基本原则下,裁决西安康控公司自行运回设备,对于原物已不存在的客观事实不予评判,明显偏袒湖南本土企业株洲岱勒公司,严重侵害西安康控公司的合法权益。
在设备交付买方使用长达22个月,且买方对设备重要部件进行改动后,竟然还能被长沙仲裁委裁决解除采购合同。如此奇葩的裁决,实在让人感到不可思议。试想,如果市场买方购买设备使用22个月、自作主张对设备改造后,在卖方主张设备余款时再提出解除合同,让卖方返回货款自行收回设备,市场运行秩序岂不大乱。
西安康控公司自成立至今,始终守法守信经营,同时投入大量资金,组织一帮年轻的团队致力于科技研发,获得政府奖励,但是得到如此不公平的待遇实属罕见。目前,我们已向长沙市中院申请撤销长沙仲裁委员会(2020)长仲裁字第295号裁决书。期盼法院能够查清真相,秉公明断,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相信神州大地必有青天,恳请领导在百忙之中予以过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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